欧美高校博士论文盲审制度有何启示 |
在本专栏往期文章中,我提到了国外高校的博士论文审查情况。那么,欧美大学中是否也有博士论文的校外盲审机制?如果有,它们是怎么做的?如果没有,原因何在?它们的经验,对于我们来说有何可借鉴的方面?
美国高校:几无校外盲审程序
在美国大学,博士候选人进行最后的口头答辩之前,既无须经过类似于学术期刊文章的正式的同行评审,也无须像我国这样专门邀请校外专家进行评审。换言之,美国绝大多数高校并无博士论文的校外盲审程序。那么,它们如何保障博士论文的学术质量,如发现问题,又如何处理?
美国高校的博士论文主要由论文委员会进行审查和评估。该论文委员会成立及其审查与评估的基本流程如下——
委员会成立。博士生的课程初期,学生会选择一个论文委员会,该委员会通常由其导师和几位教师(一般最少2位,通常来自本系,但有时也包括其他院系成员或外校专家)组成。
论文开题答辩。在开始完整的论文答辩前,学生通常须提交开题报告,并针对其研究计划进行答辩。论文委员会将对此进行审查和批准。
持续过程指导。在论文的研究和写作过程中,学生与其导师和委员会成员密切合作。针对博士论文,他们会提供反馈意见,提出修改建议,确保学生走在正确的道路上。
提交答辩终稿。学生完成论文后,将终稿提交给委员会审核。学生进行答辩的前提是,该论文必须符合委员会的标准。
由此可见,论文的写作过程由论文委员会所组成的专家组负责,而非导师一人负责,尽管导师付出更多在情理之中。
进入答辩之后的环节与国内无异。论文委员会一旦通过了论文,并认为一切准备就绪,便会让博士候选人进入答辩环节。答辩期间,学生介绍自己的研究,并回答委员会成员提问。答辩通常对其他教师开放,有时也对学生开放并允许其提问。答辩结束后,论文委员会讨论学生的表现和论文质量,并决定是否通过其答辩、是否需要修改,或者在极少数情况下对学生的答辩不予通过。
以上为论文的审核程序。据我所知,包括哈佛大学在内的一些美国顶尖高校都很看重论文委员会之于论文的意见,反而并不看重答辩过程。
在一些顶尖高校,毕业生只需要提交论文委员会认可的博士论文全文,甚至无须进行答辩,就可以获得博士学位。
即便有答辩,也往往是一次学术交流的过程,甚至是即将诞生一位博士的庆贺时间。至少我所见的美国人文学科的博士论文答辩,学术探讨是目的,轻松、愉快是基调,庆祝、道贺是结果。
美高校不重视校外盲审的原因
那么,美国高校是否有聘请校外专家对论文进行评审的“例外”呢?答案是肯定的。
有些大学也有可能会让外聘的评阅人(不属于论文委员会)对学位论文进行评估。这些人通常是博士论文领域的专家,他们会提出审查意见,但这既与学术出版界的同行评审不同,不会产生否定性结论,进而导致论著不能发表或出版,也不像我们的盲审结果那样起决定性作用。
如果一所大学使用了校外评审人,其反馈意见可能会产生影响——他们可能会提出修改意见,甚至建议论文暂缓答辩,但最终决定权在论文委员会手中。
美高校之所以没有正式的同行评审,或者严格地说,并不重视校外评审的原因,在我看来有以下几点。
首先,论文委员会就是专业监督。该委员会由相关专家组成,他们可以针对学生的具体研究领域提出详细、专业的反馈意见。
其次,重视过程指导。无论是导师还是论文委员会成员,他们的持续指导就是要确保博士生的研究工作走上“正轨”,从而减少研究结束时出现重大问题的可能。
最后,注重效率。类似期刊论文的同行评审一般耗时较长。在大学,特别是在博士生毕业季,将论文交给同样极为忙碌的专家,且要等待其评语,要想在短时间内完成并不切合实际。
总之,美国高校中,论文委员会拥有对一篇博士论文的最终决定权。该委员会的持续参与以及开题答辩、预答辩或答辩等提供反馈和修改意见的结构化流程,可以确保学位论文的质量。
欧洲高校的基本程序
欧洲大学的博士论文通常采用与美国大学相似的审查流程,但也有不同。而且,欧洲的不同国家之间,甚至同一国家的不同院校之间,其程序也不同。
与美国相比,欧洲博士论文审查程序的共同点在于,欧洲的博士生通常也有一个论文委员会,包括一名主要导师(指导老师)和其他教师。学生与导师和委员会成员密切合作,后者会不断提供反馈意见,确保研究工作按计划进行。
此外,在开题阶段,许多欧洲项目要求学生在论文研究之前提交一份研究计划书。该计划书必须获得论文委员会的批准。
与美国相比,欧洲制度的差异性则体现在欧洲高校较多地依赖校外评审。
比如在英国,博士论文通常由该领域的专家(不隶属于学生所在的大学)承担外审任务。这些外审人员在评估学位论文的质量和严谨性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德国,学位论文由内外部评审专家共同评估。学生必须通过口试或答辩。在法国,博士生在口头答辩前,必须由至少两名外部评审专家对其论文进行评审。这些评阅人提供的书面报告会在答辩时宣读,并成为是否授予学位的依据之一。
那么,造成上述差异的原因何在?
首先是历史和文化因素。在欧洲各国,其博士学位授予程序的差异受到各自历史、学术传统,以及各国特有文化因素的影响。
其次是监管框架不同。欧洲大学通常根据各国的国家教育法律和法规运作,这些法律和法规对博士学位的评估和答辩提出了具体要求。
最后是高等教育体系的多样性。欧洲的高等教育体系多种多样,反映了欧洲大陆不同的教育理念和实践。
总的来看,虽然欧洲和美国大学的博士生论文审查程序有诸多相似之处,但欧洲普遍采用外部评审制度,博士论文需通过外部专家评审,确保其学术质量和公正性,而美国则更多依赖内部评审,由指导教授和校内委员会评审论文。
欧美高校的博士生申诉机制
在欧美高校,如果博士论文盲审被否定,学生通常都有申诉的机会。具体的程序和机会因学校和国家而异,但一般包括以下两个步骤。
一是内部申诉。学生可以向系主任或研究生院提出申诉,请求重新评审或外部评审。学校通常会有一套正式的申诉流程,学生需要提供详细的申诉理由和相关证据。
二是外部评审。在某些情况下,学生可以请求由外部专家重新评审论文,以确保评审过程的公平和公正。
在英国,学生可以通过大学的正式申诉程序请求重新评审,特别是在认为评审过程存在不公或错误的情况下。具体程序通常包括提交书面申诉、参加听证会等。美国不同大学的申诉程序各有不同,但一般会向研究生院提出正式申诉,并可能需要通过学术委员会的评审。
在欧美,这类案例大都不会公开,因此人们很难获知其中的具体做法。但在一些知名大学,学生因评审过程中的程序性错误或评审意见不一致而申诉,并最终获得重新评审或通过的情况并不少见。
欧美高校经验的启示
回过头来看我国的博士论文审查制度。虽然人们对当下的盲审制度及其带来的影响多有争议,但不可否认的一个事实是——我国高校的博士论文审查,从程序上看,应该是全世界最严格的。我们存在的问题则是过于重视盲审意见、轻视答辩委员会结论、盲审一票否决。
为解决这些问题,国内高校可以借鉴欧美经验,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出努力。
首先,强化论文委员会的职责。在欧洲,外部评审结果是答辩的重要参考,但论文委员会仍然有最终决定权。这就确保了论文委员会的独立性和重要性。
因此,我们也应更加明确和强调论文委员会的职责,特别是在盲审后,明确论文委员会在最终评审中的角色。应该把盲审结果作为参考,而非决定性因素,从而确保论文委员会能够综合考虑论文质量和答辩表现以作出公正决定。
其次,改变盲审一票否决制度。欧美国家更重视多元化评审标准,常采用综合评审,评审结果由多名专家综合评分,减少单一评审意见的主导性。我们也可以在现行多元化评审机制的基础上,设立综合评分机制,盲审评审意见只作为综合评价的一部分。还可以引入多名评审专家,通过评分和意见汇总决定论文是否通过,避免一票否决。
最后,建立完善的申诉程序。我国可以借鉴欧美的申诉机制,建立完善的申诉程序,确保学生在面对否定的评审结果时有公平的申诉渠道。这不仅有助于保护学生的权益,也能提高评审过程公平性和透明度,并增强学术评审的公信力和公正性。
总体来看,如果我们能够借鉴欧美审查制度的长处,优化自身的博士论文盲审制度,确保评审过程的公正性、透明度和科学性,就可以提高博士论文的整体质量和国际认可度。